【调解室的故事】员工拒不办理工作交接单位如何应对?
先来看第一个案例:
劳动者的诉求只有一项:请求支付被扣押的绩效工资5900元。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因劳动者一直未交接一个客户的联系方式而扣押了劳动者的工资,单位就一条,只要劳动者交出该合作单位联系方式,就可以将工资支付。但劳动者却说这是个朋友介绍的关系,自己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方式,其他该交接的都已经交接完毕了。
沟通之后调解员判断单位有明显过错,便极力劝说单位尽快将扣押的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单位负责人反复阐明公司如何不容易,调解员不应该偏向劳动者。调解员向单位明确,《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任何原因的克扣劳动者工资都是违法的,单位非常困惑,向调解员质问:劳动者自己辞职之后不完成交接工作,单位难道就一点办法都没有吗?调解员解释说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没有完成交接工作,单位受到损失是可以向劳动者提起赔偿的。但据双方的阐述,劳动者负责的客户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必须履行的交接工作了,因此单位的主张只是为其克扣工资找借口。在调解员的层层分析下,单位最终同意支付克扣的工资。
案例二:
劳动者为公司会计,单位通知其解除后,劳动者不认可解除的理由,坚持是违法解除,并告到了劳动仲裁。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也跑来向调解员诉苦,单位表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劳动者拒不进行工作交接,导致财务账目不清楚,只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梳理,有一定的损失。
调解员首先判断该单位是否有违法解除的可能性,因为违法解除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的,但劳动者仅要求了违法解除赔偿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是否有做工作交接的义务?调解员认为这部分风险作为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解除属于其自身的经营风险,不能强加于劳动者去完成工作交接。但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则其不进行工作交接存在过错,单位可根据受损失情况向仲裁提起反申请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劳动者不完成工作交接,除了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另诉作为解决措施外,很大程度还是单位管理以及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的不完备,但不论何种原因,单位以此为由拒开离职证明、拒发工资均为不合法行为,劳动者如提起劳动仲裁可以说是一告一准,在此提醒单位切记要把管理提升、离职协议签好,从源头上保证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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